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处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186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处理征求意见稿)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四项第一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修改为:

    (方案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中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只能就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停止执行。”

    (方案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只能就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四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